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福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997年11月间,被告人谢某福在福鼎市桐城街道下龙山其家中向潘某、徐某(均已判刑)二人购买伪造的上海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25份),二十余天后,谢某福在福州付给潘某、徐某20000元。1998年6月间,谢某福从潘某处购买伪造的福建版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付给潘某6000元及西门子手机一部(折价1200元)。另查明,谢某福案发后畏罪潜逃,于2011年10月7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社会调查评估,谢某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该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谢某福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有缴纳罚金意愿,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作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韩林、潘其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