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内屡犯不该仍犯案。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2015年5月4日至6日间,被告人曾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福鼎市医院急诊科大楼、桐山街道某超市楼下等处,乘他人不注意之机,盗窃手机、电动车、黄金首饰等物,并将所盗物品变卖后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价值共计人民币9900元。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2013年10月14日经福州中院裁定对被告人曾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8 000元已缴纳。因发现本案犯罪,福州中院于2015年6月26日裁定撤销对被告人曾某的假释,决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九日。
福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本案罪行,应当撤销假释,对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所犯本案新罪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其因吸毒而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