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碰撞行人终获刑。近日,福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7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套用车牌号),从福鼎市某加油站往福鼎市贯岭镇方向行驶,途中碰撞路面行人夏某、高某,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潘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潘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0.42mg/100ml,被害人夏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夏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高某、夏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醉酒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月31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李育海、朱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