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有精神障碍的男子在街边无故损毁店铺财物。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庄某在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安洋西路、安洋中路、安湖中路等路段,无故任意损毁沿街店铺财物,其中,在安洋西路某宾馆内砸坏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在安洋中路某足浴店用石块砸坏玻璃大门二扇;在安洋中路某手机店用石块砸坏玻璃展示柜一个及联想手机四部;在安湖中路某房屋前砸坏石板材;在安湖中路某房屋处用石块砸坏二楼玻璃窗户。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27元,庄某案发期间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