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5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电动车途经福鼎市某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停靠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后摔倒在地。王某为发泄情绪,持一把匕首殴打被害人张某,致张某头部皮肤划伤,右肩部、右腰部、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5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因自己与王某水发生矛盾,便至被害人吴某(其为王某水表弟)位于福鼎市某小区2栋连排房屋门前,无故持砍刀将4号至9号房屋的铝合金大门玻璃砸碎,并将吴某停放该处的轿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铝合金大门与轿车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249元、2200元。
2015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福鼎市某路口欲乘坐出租车遭到拒载,遂从他人商店中抢来一把菜刀,无故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及被害人陈某途经此处的轿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两辆轿车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867元、35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劣迹表现,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