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聚会,却无故欲殴打他人。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去年11月7日晚,朱某到福鼎市某酒吧内与其表兄王某及潘某等人喝酒。尔后,朱某无故欲殴打潘某,并电话纠集“芋头”帮忙,“芋头”遂召集“阿成”、“阿强”与朱某会合。之后,朱某伙同“阿成”、“阿强”返回酒吧门口,共同殴打潘某,造成其左髌骨陈旧性骨折处又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潘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朱某于2014年12月2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朱某通过其家属赔偿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潘某谅解。
法院认为,朱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