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归还失主,却因“态度”不合,大打出手。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某胜、兰某红、林某、兰某萍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兰某红、林某、兰某萍同时被判处缓刑一年。
去年8月11日晚,潘某胜、兰某红、林某、兰某萍与许某、潘某飞、潘某表等人在福鼎市某酒家为朋友庆祝生日。当晚22时许,兰某红拾得一部手机。在归还失主过程中,潘某胜等人因不满与失主一同前来领取手机的梅某的态度,便在该酒家一楼楼梯口处与梅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打。其间,潘某胜踢打梅某一脚,梅某被打后逃至地下室男厕所内,潘某胜等人则追至该厕所内继续对梅某拳打脚踢。而后当潘某胜等人停止殴打梅某,双方行至厕所门口时,梅某因见朋友杜某被林某等人拉扯,便击打林某脸部一拳。潘某胜、兰某红、兰某萍及潘某飞、许某等人见状,与林某一同围殴梅某,致其左眉弓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前额、唇部、右胸部、右背部、左腰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左侧第1腰椎横突多发骨折。经鉴定,梅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潘某胜、兰某红、林某、兰某萍与潘某飞、许某共同赔偿梅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元,并取得梅某谅解。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兰某红、林某、兰某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胜、兰某红、林某、兰某萍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法院区别予以量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