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件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指示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慌忙弃车逃逸。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5年1月3日21时25分许,王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福鼎市区开往福鼎市贯岭镇方向,途中碰撞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该车驾驶员林某甲当场死亡、车上人员林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并于1月4日投案自首。林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13日死亡。经鉴定,林某甲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多脏器破裂死亡,林某乙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时林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237.0mg/100ml,林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118.25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甲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乙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王某赔偿给林某甲亲属70000元,赔偿给林某乙亲属97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指示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