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福鼎法院受理原告王宇(化名)与被告李云(化名)、陈明(化名)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李云(化名)分别于2014年3月27日、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上述款项借出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深入了解了案情。经了解,王宇与李云系多年同学,双方关系一直不错。王宇将上述款项借与李云后,李云仅支付部分本息后并远走他乡,王宇代其偿还了一笔债务,陈明作为其丈夫对此一直置之不理。7月初,王宇向陈明要求偿还借款,遭到其恶意辱骂,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电话通知二被告到法院领取相关材料,但李云以自己在异乡养病为由拒来领取,其丈夫陈明到法院后情绪较为激动,拒绝代妻子签收应诉材料。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陈明答应联系妻子亲属出面与原告商谈调解事宜,并代李云签署了诉讼材料。
9月8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王宇及其代理律师、陈明及李云舅舅到法院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明当场向王宇承认错误,王宇表示原谅陈明先前的辱骂行为,并主动撤回起诉。
(通讯员:福鼎法院 谢冰、戴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