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王某就打扑克牌赌资结算一事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期间被告人林某出拳击打被害人王某左眼一拳,致其左眼巩膜裂伤,虹膜缺损,晶状体后脱离,睫状体脱离,视网膜脱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 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