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仅凭借一份借条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以被告因无力支付补偿收益金为由向其借款180000元及所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欠条虽可证实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所欠金额为180000元,但鉴于讼争借款数额较大,原告作为出借人,应就借贷内容、款项支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因资金短缺无法支付村民的收益金而向其借款180000元,由其代为发放收益金。但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证明借款前已经将上述款项付清。且原告在法庭上对借款支付形式、给付对象前后陈述不一致,故无法认定本案借款已交付给被告或应被告委托已发放给村民。基于原告未能就借款是否实际支付进行举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未实际交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款项交付时生效,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通讯员: 福鼎法院 林月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