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9时,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点下镇驶往太姥山镇,行经某路段时,碰撞路面行人雷某,造成雷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弃车逃逸,雷某经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0时许死亡。经鉴定,雷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伤型颅脑损伤死亡。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