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电动车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庄某、汪某窜至福鼎市某小区警务室楼下,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芭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辆被盗的芭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8元。
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庄某、汪某窜至福鼎市某房屋门口,趁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珠峰华鹰电动车钥匙未拔走之机,将该车盗走。经福鉴定,该辆被盗的珠峰华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30元。现该车已追回。
2014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庄某窜至福鼎市某房屋门口,趁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七星豹牌电动车未上锁之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辆被盗的七星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2014年12月14日晚上19 时许,被告人庄某、汪某窜至福鼎市某房屋内,盗走被害人洪某停放在一楼的一辆紫色狮龙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辆被盗的狮龙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汪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