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8.4元,分别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22414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194247.4元、兴业银行某支行13347元。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潘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分别为25000元、10000元。至2012年6月1日止,该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13970元、8444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2、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5月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申请办理四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均为50000元。至2012年7月14日止,该四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48350元、49800元、48667.4元、47430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3、被告人潘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兴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至2011年6月止,该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3347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230008.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倪守恩、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