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因琐事与妻子方某(案发后已离婚)发生争吵,随后从房间卫生间里拿来一片方某用于修眉毛的刀片将方某脖子后颈部割伤。后被告人刘某与其朋友等人将被害人方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方某后颈部创口长度达10.5厘米,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方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方某谅解。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倪守恩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