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苏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坤接苏某瑞电话求助,得知苏某瑞、林某某等与他人发生争执,便乘车行至其家中取来一把砍刀、一只匕首赶往争执现场。途中,遇见同伙林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苏某坤将砍刀递给林某某,自已持匕首与林某某一同冲向现场。争执对方卢某兴、卢某利、方某星及被害人方某玲等见状便转身逃离。期间,被害人方某玲在逃离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苏某坤及林某某、苏某瑞便持刀、拳脚对方某玲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方某玲左眉弓、左胸背部、左肩部、左上肢、右腕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创口长度累计达19.7cm。经伤情鉴定,被害人方某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坤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方某玲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00元,取得被害人方某玲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坤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苏某坤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