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兰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主张原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三子女。原告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2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某甲父母兰某乙、雷某某作为儿媳陈某某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儿子兰某甲没有尽到作为儿子、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家庭破裂。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化,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同意,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的请求,虽然原告父母出庭作证能证实原告确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却无法证实原告与他人存在同居事实,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无法支持。法院建议,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应明确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婚内出轨与同居不是同一概念,应全面收集证据。
(通讯员:福鼎法院 郑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