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途经本市桐山街道龙山桥头附近时,碰见被害人陈某某,因怀疑女友与其分手系陈某某引起,遂与陈发生口角。随后二人相约至龙山北路东巷1栋14号(飞越广告店)前空地上,先是被害人陈某某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储物箱中拿出一把剪刀,与被告人邱某某相互推打,邱某某被打至飞越广告店旁边巷子内。后陈某某离开巷子坐上摩托车欲离开时,被告人邱某某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座箱内拿出一把折叠式水果刀,走到陈某某身旁捅刺陈左边身体,二人又发生扭打,邱某某被陈某某推至飞越广告店对面台阶外,之后二人离开现场。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血气胸、左侧胸壁软组织肿胀伴皮下积气、左肺裂伤伴肺内血肿、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10胸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损失日评定为90日。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入住福鼎市医院治疗,至2014年8月30日出院,被害人陈某某因本案斗殴行为被处罚款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