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本报通讯员)近日,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从资不抵债的企业中受偿工资款案件。
2009年5月起,被告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原告喻某为公司管理人员,约定月工资6000元。2009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并未向原告按月支付工资,共分四次向原告支付了总计90000元工资,仍剩余336000元的工资无法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通知被告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陈某,陈某辩称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现已停止生产运营,资不抵债,无法在短时间内还清结欠原告喻某工资款336000元,而原告喻某诉称该工资款已经拖欠6年之久,自己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于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喻某工资款336000元。
据悉,原告喻某已领取全部的工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