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董女士诉至福鼎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申请人沈先生离婚,经开庭审理查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充分,遂于2015年7月19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天下午,被申请人沈先生赶到董女士工作单位,将董女士挟回自己住所进行殴打,致使董女士身体多处受到重创。次日,董女士向福鼎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为保护申请人董女士在上诉期限内的人身安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福鼎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沈先生于上诉期限内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及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释明违法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在禁止令有效期内,沈先生也实际遵守了禁令。
在上诉期间内,董女士、沈先生均未提起上诉,但申请人再次要求人身保护,福鼎法院为维护妇女的正当权益,警戒被申请人沈先生再次施暴,遂于2015年8月11日再次作出裁定,禁止沈先生殴打、威胁、跟踪董女士,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妇联、派出所、社区、村委会等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形成社会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