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理一起因盗刷支付宝产生的侵权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乙、林某甲系邻居,被告林某甲不知通过何种方法从原告刘某女儿吴某某处知道原告刘某的淘宝账户及支付宝支付密码。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林某甲通过原告的淘宝账户进行购买Q币、充值等消费活动,累计消费达人民币(币种下同)29763.72元。原告的女儿吴某某发现后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被告林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林某甲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应对其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乙作为被告林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对被告林某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乙、林某甲对案件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辩称说是原告的女儿在林某甲的手机上登陆淘宝网站并进行购物,承办法官遂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多方调解,双方仍无法在赔偿金额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最终判决被告林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763.72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请不要用他人的手机或电脑登陆淘宝网站等购物网站,注意保护自己的支付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