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太姥山法庭根据当事人申请签发首例涉家暴离婚案的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董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沈某多次对其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2015年7月19日中午,被申请人沈某冲进其工作单位,将其拉回家中实施殴打,致使其身体受到重创。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某称被申请人沈某婚后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伤患照片等证据,经审查,申请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董某;禁止被申请人沈某在距离申请人董某的住所、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