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03年6月30日双方生育男孩林某乙,2006年3月24日生育女孩林某丙。2004年5月1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2年3月1日被告叶某因罹患甲状腺癌至福建省肿瘤医院入院手术治疗,出院后需定期至医院复查,并需定期服药治疗。2012年9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驳回原告诉求。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法院以夫妻有扶助义务,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再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2015年1月21日,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经法院耐心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林某甲自愿补偿被告叶某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