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底和12月,被告人范某分别在福鼎市太姥山镇某宾馆附近和太姥山某地,将1包重0.5186克和0.25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和100元的价格叛卖给吸毒人员黄某。2014年12月,又将0.518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8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何某,同日被公安局查扣3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共计1.5559克、11粒用塑料吸管封装的毒品海洛因共计0.5838克。另外,范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01年5月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4月被福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1月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12年8月被福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毒品监管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数量共计3.436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