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姑换嫂的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翁某甲与被告毛某甲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以“姑换嫂”的方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1991年2月12日生育长女毛某乙,于1992年1月7日生育二女毛某丙、于1995年12月13日生育三女儿毛某丁,现均已成年。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争吵。原告翁某甲自2005年起外出打工,与被告毛某甲分居至今。2015年1月21日原告翁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毛某甲离婚。
判决前,被告妹妹毛某戊扬言如法院判决离婚,其将与原告哥哥翁某乙离婚。原告翁某甲母亲因害怕其子婚姻有破裂之虞,极力阻止原告离婚。其间,原、被告双方争吵激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母亲多次咒骂原告,并多次欲动手殴打原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0年以“姑换嫂”的方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出生于1973年4月,被告出生于1970年11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未能和好,应判决准予离婚。据此,判决准予原告翁某甲与被告毛某甲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