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标的额超过900万元,系该院建院以来审结金额最大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白琳镇车洋村山场的林木使用权作为抵押。被告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为福鼎市某油茶籽开发有限公司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季结清利息义务,被告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人福鼎市某油茶籽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利息时也未能履行保证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依约向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借款后被告未能依约按季支付借款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系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的坐落于福鼎市白琳镇车洋村山场的林木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福鼎市某油茶籽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若被告未在期限内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林木使用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