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叶某先后共二十余次在其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金麟岭后路某号家中,容留陈某、叶某、梁某及未成年人林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