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让人啼笑皆非的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与其朋友王某、朱某三人吃完宵夜后一起欲前往福鼎市桐城街道某卡拉OK唱歌,并约定三人AA制,但因朱某未带现金,王某遂先帮朱某出资,被告人林某遂亦要求王某帮其出资唱歌费用,但王某以其身上的钱款仅够支付王、朱二人的唱歌费用为由拒不帮林某垫付,被告人林某遂心理不平衡,与王某发生争执互殴致双方倒地,造成被害人王某颈部皮肤多处划伤,右手前臂瘀肿,右手肘后红肿伴擦伤,右尺骨陈旧性骨折,内固定钢板断裂;被告人林某鼻面部、左颞部、胸部等多处软组挫伤划伤。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林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王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