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旁系血亲,经父母作主,于200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并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02年1月1日生育儿子陈小某。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至今双方一直聚少离多,且被告时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小某由原告高某女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被告陈某男对原告高某女主张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承认原、被告确属表兄妹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但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陈小某由被告某男抚养,原告高某女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系表兄妹关系(即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于200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2年1月1日生育儿子陈小某。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高某女遂于2015年5月5日以离婚为诉请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告高某女虽诉求与被告陈某男离婚,但经审查双方确属无效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