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私宰生猪营利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2013年5月至同年12月10日间,被告人王某未经政府部门审批,在福鼎市叠石乡叠石村一田地内私设生猪屠宰场。期间,被告人王某将屠宰后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贩卖给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市场的猪肉贩子毛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王某每月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共获利人民币2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审批,私设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并综合上述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