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裁定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
被执行人梁大某与案外人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5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将夫妻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赠与两个婚生儿子即案外人梁中某、梁小某。后该房屋由李某、梁中某、梁小某三个案外人居住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4年3月25日,被执行人梁大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借款5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梁大某未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于2014年10月14日诉至福鼎法院,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梁大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12月2日,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福鼎市山前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2015年5月7日,案外人梁中某、梁小某、李某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民事裁定书》,立即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执行措施。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本案中,被执行人梁大某与案外人李某女离婚时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儿子即案外人梁中某、梁小某,该协议内容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离婚后涉案房屋即由受赠人(案外人梁中某、梁小某)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故被执行人梁大某与
案外人李某女的赠与行为已发生效力。涉案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案外人梁中某、梁小某。再者,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与被执行人梁大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4年3月25日,即被执行人梁大某与案外人李某女协议离婚并已履行赠与行为之后,应认定为被执行人梁大某的个人债务。因此,三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福鼎市山前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