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杨敬福诉称: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12月18日订婚当天现金交付被告礼金82000元,2015年1月13日即举办婚礼前一天交付现金被告礼金10000元,合计交付礼金92000元。2015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但被告突然出现抽搐及情绪失控的症状,在举办婚礼后第五天,被告遂回娘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致使双方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亦给原告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另登记结婚后一周仅见一次,至举办婚礼前仅有三、四晚住在一起,在举办婚礼后亦仅一起生活四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适当返还礼金。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愿酌减礼金返还数额为5000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礼金50000元。
立案后,承办人走访了原告居住地附近居民李某、黄某等人,并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今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且原告明确表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结合被告庭审后到庭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原、被告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没有异议。同时承办人根据深入实地了解到的情况及多名到庭证人的陈述,证实原告因支付礼金大量举债,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思琪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发还原告彩礼40000元,并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