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
2014年9月初,原告吴某将其在闽宁德货0139号船所持的股份以人民币39万元转让给被告余某。2014年9月29日,被告余某支付给原告19万元,经双方协商将余款20万元转为借款,由被告余某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条,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由于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原告吴某遂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余某间就闽宁德货0139号船原告所占股份的转让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余某亦实际参与该船经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被告余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方式固定了双方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余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转让款及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余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结欠原告吴某股份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应由被告余某、谢某共同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