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详细规定了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5月28日,原告陈某大因不服福鼎法院对其提出的申请执行人陈某小与被执行人福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裁定,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不得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而对执行标的福鼎市中盛大厦1407、906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该案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宁德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