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4年3月至7月间,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曾某提供挖掘机为被告王某在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与金乡镇之间的排污沉井工程承揽挖土施工作业,双方约定每8个小时3500元,平板车一趟运费500元,挖掘机的驾驶员工资及柴油费用支出均由原告曾某负责。同年12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王某结欠原告曾某挖掘机租赁费40800元,出具的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长臂挖掘机共计90小时,三趟板车,合计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元整。欠款人:王某2014年12月2日 13676479777。此后,被告王某未向原告曾某支付承揽报酬,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5年3月11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曾某提供挖掘设备为被告王某承包工程挖土施工作业,并对报酬、工作地点、承揽标的等内容作了约定,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曾某依约履行承揽的工作义务,被告王某亦对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欠条,形成明确的承揽报酬债权债务,被告应承担还款民事责任,被告不履行支付报酬的行为系属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某承揽报酬4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