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成功调解该院第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2011年1月18日,案外人顾某因支付房租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某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交付票号为GA010622225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被告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9日,到期日为2011年6月9日,原告在票据的被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原告因工作疏忽,没有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票据权利。原告于2014年7月份要求被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款,被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拒绝付款理由书,以汇票超期时间达三年以上,汇票权利消灭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福鼎法院。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被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某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GA0106222258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金额300000元;二是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某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在15日内到其开户行办理票号为GA0106222258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托收手续,向被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托收,被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托收手续后,按规定立即付款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某工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00元。同时,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