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两名鉴定人经通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2014年5月,汪某、汪小某、蒋某等三人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KTV消费娱乐后,在离开该KTV时,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先是揪住蒋某头发往地上按压,后再次揪住蒋头发,并用膝盖顶蒋腹部,随后双方发生揪扯。汪某、汪小某等人见状遂共同追上伙同被告人蒋加进一起殴打李某,期间汪某持砍刀朝被害人李某身体部位连砍数刀,后经鉴定,李某左背部单条裂创13CM伴左侧血气胸,左手多出裂创累计20CM,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及左拇指近节指骨近端、第一掌骨远端开放骨折,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超一手功能的36%。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汪小某、蒋某及辩护人对李某伤情的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福鼎法院及时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并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开庭审理时,该案鉴定人福鼎市公安局的两名法医到庭,详细阐明了鉴定程序、依据以及两次鉴定结果不统一的原因,并接受了法庭、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询问。
福鼎法院 李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