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2月15日至同年12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阮洋陈三巷某号家中,提供毒品海洛因与吸毒人员李某共同吸食。同月24日,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某住处抓获被告人陈某及吸毒人员李某,并查扣吸毒工具自制冰壶及塑料针筒各一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提供场所及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案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