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014年4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在福鼎市桐山街道古城北路161号前,见被害人何某独自一人在行走,遂驾驶浙某号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锦江大厦往北市场方向路口守候,待被害人何某经过其驾驶的面包车旁时,被告人钟某下车左手从被害人何某身后捂住何某的嘴巴,右手持匕首胁迫何某上车,被害人何某拒绝上车并将随身携带的一部三星牌手机和一个女式包交给被告人钟某,尔后被告人钟某又扯下被害人何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后逃离现场。逃离后,被告人钟某将抢得的三星手机、金项链送给女友张某,女式包内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和一个充电器等物藏匿其位于浙江省泰顺县彭溪镇某号家中。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805元,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909元,一条黄金项链计重4.66克,价值人民币1788元。
2014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江滨北路45号前路段,见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往普后大桥方向行驶,起劫取钱财之意,遂驾驶用迷彩套遮隐车牌的浙某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尾随至福鼎市山前街道虹滨路水北村方向路口将被害人王某逼停后,下车蒙面、持刀劫持被害人王某上车至福鼎市贯岭镇透埕村往叠石乡排头村方向约1.5公里处一荒山路边,胁迫被害人王某在车上脱去衣服,并在被害人王某精神恐惧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4时许,被告人钟某驾车又将被害人王某挟持至福鼎市邮政储蓄银行边贸营业所24小时自助银行柜员机内,持刀迫使被害人王某取出银行卡内现金3000元交给其。事后,被告人钟某再将被害人王某挟持至本市山前街道普后置信锦绣园别墅区外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持刀劫持他人的手段,先后两次劫走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02元;被告人钟某在抢劫过程致被害人精神恐惧,不敢反抗,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各罪名均成立,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