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系案外人方某浙某号轿车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2014年3月19日,上述车辆在被告福鼎某皮饰公司生产车间过道处,被被告福鼎某皮饰公司生产车间掉落的玻璃窗砸损。2014年4月28日案外人方某将理赔权益转让给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原告依保险合同,于同月29日向案外人方某理赔损失94506.66元并取得代为求偿权。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遂于2015年1月30日诉至法院,认为被告福鼎某皮饰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浙某号轿车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福鼎某皮饰公司偿付浙某号车损赔偿保险金6615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福鼎某皮饰公司所有及使用的生产车间玻璃窗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被保险人方某在被告福鼎某皮饰公司处停放车辆本应停放于被告停车场内,却停靠在被告生产车间供进出货物车辆临时使用的过道上明显不当,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酌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为宜,原告作为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福鼎某皮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垫付款56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