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7时30分许,某木料加工厂员工叶某在搬运木板时未佩戴安全帽违章操作,不慎被两块共重约400斤的木板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叶某系生前因头面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该木料加工厂系被告人张某无证经营,且在生产作业管理期间,未建立健全该加工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从业人员(雇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导致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经福鼎市人民政府“8.4”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管理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叶某送至福鼎市医院抢救并向福鼎市公安局报案且在医院等候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死者叶某家属人民币58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在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