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供电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决定临时休庭赶赴小区查勘用电线路并当即恢复商品房用电,以查清案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9月9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福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费收费依据事宜产生缴费纠纷,该物业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变电箱,停止向原告吴某的商品房供应电源,造成原告因商品房长期停电而无法正常生活,不得已搬离该商品房。原告在多次向物业公司要求恢复供电无果后,遂起诉至福鼎法院。
原告吴某的商品房自2014年9月9日至开庭当天均未通电。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由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拉闸导致停电产生争议,审判长当即休庭,带领全体合议庭成员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录音录像,以查明停电原因。到达现场后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员当场开启供电箱,将原告商品房的电闸合拢,原告商品房立即通电。在庭审中,审判长责令被告在审理期间保持该商品房通电,无故不得拉闸,否则以妨害诉讼依法予以制裁。在恢复供电后,原告遂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