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系福鼎市法院首例取保候审当事人案件生效后自动到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的刑事案件。
2014年12月23日,福鼎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谢某危险驾驶一案,立案后,依法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4年10月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某号小型轿车,从浙江省温州市萧江镇沿高速公路开往福建省莆田市方向,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1902KM+9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闽H66663号货车发生追尾事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1.1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该判决于2015年1月9日生效,生效后,被告人谢某未经法院通知自觉到法院办理收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