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五旬男子为防野猪私设电网,过失电死他人案,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3年农历7月,被告人林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农作物,私自从福鼎市龙安开发区西澳村某号家中,将电源线连接至西澳村六斗后山用于架设电网。2014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家中拉闸试电时,所设电网将途经西澳村六斗后山大弯的被害人刘某、林小某、张某击伤,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林某右下肢皮肤电击伤,被害人张某右小腿皮肤电击伤。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死者刘某生前系被电击死亡,被害人林小某、张某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