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男子有配偶仍与异性同居十几年的离婚案件。
1988年1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9年4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甲,1991年7月16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均已长大成人,独立生活,1994年4月1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骂。从2001年农历正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陈某在外面与异性同居生活十几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经结婚登记,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达十来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坐落于福鼎市沙埕镇海滨北路某号的地基一榴,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因双方对该地基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经过双方当庭竞价后,以人民币62000元价值归被告江某所有,再由被告江某以半价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江某主张的原告陈某在浙江省苍南县某村的一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分割的问题,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该房屋的产权人系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对此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江某主张的原告陈某长期在外与第三者相对稳定共同生活,其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并请求原告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10万元过高,法院予以降低调整为3万元;被告江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离婚后,被告江某无固定收入,且没有房屋居住,相对于原告陈某而言其需要生活帮助,故被告江某请求原告陈某给予生活困难帮助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