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连续盗窃10多部电动车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4万元。
2014年3月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颜某、吴某驾驶并利用面包车作为运输工具,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桐山街道、山前街道等地实施盗窃十四起,盗得电动车共十四辆,经鉴定,二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53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5335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吴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主观恶性不同,法院对二被告人予以区别量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