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兄弟俩因琐事持砍刀冲入租赁车行伤人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庭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吴某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3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庭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气,为实施报复纠唤其胞兄被告人吴某科分别持铁锤、镀锌管、砍刀等凶器,前往福鼎市某汽车租赁行对被害人曹某进行殴打,并击打前来劝架的被害人陈某、吴某,分别导致两人九级、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科、吴某庭为琐事纠纷,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庭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且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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