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调结一起因房契保管不善而承担债务案件。
2011年8月29日,被告王小某向原告王某借款30万元,原告王某基于双方朋友关系同意借款,但要求被告王小某提供担保。王小某遂将其姨妈周某寄其保管的一张老房契抵给原告,并让周某在借条上签字盖印。王小某取得借款后便逃离福鼎市。原告王某在找不到王小某的情况下,多次要求周某还钱。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将王小某、周某一并诉至福鼎法院。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周某自愿对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小某讼争借款本金300000元其中的3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款项定于2014年5月5日前支付原告王某20000元,定于2014年9月8日前支付原告王某10000元;二、被告周某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后,原告王某同意将被告王小某交给其的房契还给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