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帮朋友保管两支自制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黎某明知其朋友林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交由其保管的黑色背包内有两支自制枪支,仍先后多次将该背包藏匿于其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家中。同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福鼎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黎某家中四楼平台处查获该黑色背包,并从包内扣押该两支自制枪支。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该两支自制枪支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均可以正常击发空包弹、并发射弹丸,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青年朋友需遵纪守法,切不可擅自持有或帮助他人保管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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