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3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途经福鼎市白琳镇永平西路某号被害人温某房屋时,趁该房屋大门未锁及被害人温某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放在一楼冰柜上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73元、三星GT-C3520手机一部及钥匙一串)。同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福鼎市公安局。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星GT-C3520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温某。在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